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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日期:2012-05-18 08:38:15 】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第一条 为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为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支持和引导用人单位自主实施继续教育,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全省继续教育规划,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推动继续教育的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继续教育服务体系,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供求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开办继续教育网站或者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开设继续教育网页。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科学设置继续教育内容,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考核、登记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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