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职称评聘 > 正文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日期:2013-11-13 11:09:23 】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7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事中等职业教育,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1〕3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全省开展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教授级讲师。

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按《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见附件)执行。

二、评审组织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由江西省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审批等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字〔2011〕37号)执行。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时间安排与全省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同步。

三、有关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拓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事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加强宣传,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积极申报,又严格审核把关,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部门要加强评委库建设,调整和充实评委库成员,提升评委层次。评审委员会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平、公正,要不断探索科学的评价方式,坚持好中选优,提高评审质量。

附件: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3日

附件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教授级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中职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新的技术研究领域的专项课题研究;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教材;教学经验丰富,能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