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和认定信息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教师字[2008]47号)
各高等学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规范教师资格证书和认定信息管理行为,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为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确属信息填写错误,不得擅自涂改,应由持证人向任职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持证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换发新的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换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和信息应与档案中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和信息一致。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要求补办的,应严格按程序办理。
(一)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由持证人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并向任教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任教学校提出换发证书的书面申请,并上交损坏的证书。
(二)学校审核无误后,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报告,并提供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申请人属本校在职专任教师的有效凭证材料。
持证人所交复印件均由学校审核人验证,并写明“与原件相符”后签名,加盖学校公章,随学校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三)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上述第(一)、(二)款所列材料,经审查核实无误,给予补(换)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和信息与档案中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和信息一致,并在证书备注页中注明补(换)发的原因和时间。
三、2008年我省正式启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网络版信息确实有误,需要变更的,应以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为准。申请更改的信息,与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更改网络信息。除性别填写错误,涉及教师资格证书编号调整外,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更改档案中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和信息记载。申请变更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应严格按程序办理:
(一)持证人的书面申请,并附申请变更信息所需的原始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由学校审核人验证,并写明“与原件相符”后签名,加盖公章,上交复印件)。
(二)学校对个人书面申请认真审核后,提出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更改书面报告,填写《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更改审核表》(附后),并附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和更改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