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现就做好2013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1.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2.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改制后无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区)职称部门申报。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执行。建设工程中级条件暂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赣人发〔2005〕10号)》中“江西省建设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2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
3.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4.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从2013年起,留学回国人员来赣工作3年内,可不受专业技术资格“台阶”限制,按《江西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26号)申报审定专业技术资格。
2. 从2013年起,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30号)执行。
3. 从2014年起,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全省开展评审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教授级讲师。
1.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新余、上饶、吉安市继续按《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48号)和《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2〕62号)组织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他设区市不得自行开展改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