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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30号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日期:2013-06-23 11:06:54 】

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审批工作须在12月底前完成。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并对外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比例控制,从严控制评审通过率。2013年评审通过率要在2012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各级评委会在核定的通过率范围内进行评审。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审的单位, 原则上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进行评审。

六、工作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要求,履行职责,规范操作,切实做好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核、评审、审批、发证等各环节工作。

2.各级评委会、各自主评审单位要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评审专业范围内,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赣人发〔2002〕11号)开展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提高评审结果公信力。鼓励评委会创新职称评价手段,引入论文答辩、面试、测评、成果展示、量化等评价辅助手段,以提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质量。

3.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开评前7天向省职称办报批评审方案,开评前2天到省职称办抽取执行评委,评审后7天内向省职称办报批评审结果。

4.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评委会评委库建设管理,要按照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扩大范围、改善结构、调优质量”的要求,适时调整、科学合理地完善评委库。对审核入库专家组织培训,要组织学习掌握评委会章程、资格条件、评审纪律等职称政策和要求,切实提高职称评审能力。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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