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原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
第三条 纳入登记考核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面授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及远程教育等,个人业绩成果折时计算。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确定;
(二)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专业或本行术人员参业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以及从事本专业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形式和内容,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不得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不得少于3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时一般不超过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按《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实行一人一证一卡制。《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为《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持有,《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为《继续教育登记卡》)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八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凡接受继续教育的,均应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
第九条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主要内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项目名称、学习内容、学习形式、起止时间、学时数、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成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