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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日期:2012-04-09 11:41:40 】

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15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精神,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2010-2011年度晋升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申报对象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中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申报条件

1、初级工:

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的人员;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在技术工岗位已转正定级的人员;普工转到技术工岗位工作并在技术工岗位工作的年限达到规定的学徒期限一半以上的人员,可申报初级工;

2、中级工:

在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晋升中级工;

3、高级工:

在本职业(工种)中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晋升高级工;

4、技师:

在本职业(工种)高级(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的高级工,可申报晋升技师。

5、2008-2009年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工作之后(即:2009年9月30日以后)新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如在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的可申报晋升中级工,工作年限累计满12年的可申报晋升高级工。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勤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限条件,提前申报晋升岗位等级(一般不超过1年),已享受放宽条件人员,不再提前晋升。

(1)在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人员;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的人员;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

7、截止到本通知下发之日,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同等级申报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在办理加章认定程序后可不需另行参加考核鉴定,直接视为已取得同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证书。办理程序为:所在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且在单位申报比例之内的,经单位申报,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印章。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自行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能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认定依据。从企业调入或复员退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如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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