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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日期:2016-07-02 16:33:57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

201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6〕24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为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

二、资格条件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农业系列中级资格执行《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5〕1号)。建设工程中级资格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西省建设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发〔2005〕10号)。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大学专科毕业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专毕业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2〕18号)执行。

(三)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省直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受聘时间按《关于省直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受聘时间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165号)规定起算。

(五)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

三、政策规定

(一)从2016年起,对未达到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学历、资历、外语、论文等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申报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精神,从2016年起,县级医院、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不作职称外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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