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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日期:2014-12-19 16:02:53 】

 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4〕45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精神,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申报对象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作人员(含2013年9月30日后退休的人员)。

(二)个人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初级工(五级):已转正定级且未考取过工勤岗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勤人员,可直接申报初级工。

(2)中级工(四级):在本职业(工种)初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中级工。

(3)高级工(三级):在本职业(工种)中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高级工。

(4)技师(二级):在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技师。

(5)2011年9月30日之后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以及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首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的,其从事相同职业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累计满12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未达到年限要求的,应按规定从初级工开始逐级申报。

2.直接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勤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可不参加本次考核鉴定,直接进行认定:

(1)2012年3月31日前,已取得我省原劳动部门、人社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同等级申报条件的;

(2)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同等级申报条件的;

(3)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伍军人,以及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在部队服役或在企业工作期间已取得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同等级申报条件的。

3.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勤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限条件,提前申报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已享受过放宽条件人员不再提前晋升:

(1)在省部级及以上(含省部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人员;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的人员;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

4.工作年限计算

在本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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