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须在核准的工勤技能岗位职数范围内进行申报。
2.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其中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20%、40%;
3.已经超出结构比例或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数但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单位同意,可直接申报相应岗位等级。
(1)工作满10年并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
(2)工作满20年并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
1.本次可申报职业(工种)的范围和等级,请见附件1。各申报人员必须按照附件1规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和等级进行申报,不得擅自超越附件1规定的范围和等级申报;
2.原职业(岗位)资格证书上的职业(工种)名称与附件1中不一致的或不在附件1范围内的,可选择相关相近的职业(工种)进行申报,原证书等级予以保留认可。
3.申报晋升岗位等级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改报其他职业(工种)。确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本人又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的,经单位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改报与新工作岗位相关相近的职业(工种)。
(一)县(市、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初级工等级的资格审查和考核鉴定工作;
(二)设区市、省直管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县)直单位初级工、本地区中级工等级的资格审查和考核鉴定工作;受省人社厅委托组织实施高级工等级的资格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完成后,通过“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网上报名入口,按网上注册登记要求将考生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和上报,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开展高级工考核鉴定工作;
(三)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单位(含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各个等级和全省技师等级的资格审查和考核鉴定工作;
(四)对附件1“备注”中标记为行业特殊工种的,其资格审查工作仍由人社部门负责。其各等级的考核鉴定工作,经省人社厅同意,由已设立了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且具备相应考核鉴定条件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未经同意的,其考核鉴定工作仍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一)设区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工作,考核鉴定的具体安排由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由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实施的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工作,考核鉴定(含直接认定人员)的安排如下: